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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安交通三部门查处67辆违法车罚1.3万(图)

来源: 2011-05-06 2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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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外地来青车辆驾驶员的一封信

 

外地来青车辆驾驶员朋友:

欢迎您来到美丽的青岛!

青岛是一座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依山傍海,风光秀丽,气候宜人,是不可多得的旅游避暑度假胜地。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旅游季节,外地进青车辆逐年增多,汽车尾气及噪声对我市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为了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建设宜居城市,我市正在全面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采取多项措施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我市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将在进出青岛市的主要路口设置路查点,对行驶时冒黑烟以及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违法鸣喇叭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进入青岛市区。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也为了给大家一个空气清新、风景秀丽的旅游环境,请定期维护保养您的车辆,及时参加环保定期检验,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规范驾驶您的车辆,避免车辆在行驶时出现冒黑烟和鸣喇叭现象。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在青岛期间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旅游局

二O一一年五月

 

友情提示:

1.《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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