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网上媒体 新闻中心> 半岛网闻 > 正文

高速路上拖车交警不得收费 车主可与公司砍价

1
青岛新闻网 2010-09-21 06:21:15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清理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拖车不得指定机构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

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此,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不得指定维修点

    《通知》强调,各地要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维修。

    车主可选择救援机构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根据《通知》,各地要全面清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通知》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记者 陈勇)

    青岛情况

    车主可与拖车公司“砍价”

    昨天,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市区道路上,如果处理违章车辆,都将由交警部门自己的拖车来及时清障,交警指定车辆来清理违章车辆是免费的。

    在青岛交警管辖的高速路上,一旦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尽快处置。因为缺乏一些大型的清障车辆,为了尽快实现道路畅通,有些情况下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来清障,拖车价格,则由车主和拖车公司双方来协商。

    记者随后从一些高速路交警大队获悉,因为省物价局尚未出台有关拖车收费标准,现行的拖车价格标准是2004年的规定,拖车公司都是参照南方一些城市,按照公里数来收费。

    高速公路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说,他们尚未接到《通知》,目前对于高速路上的故障车辆,路政部门都会尽快去援助。对于 《通知》上要求建立专职的救援队伍,高管处将认真考虑此事。市民在高速路开车,要是遇到中途熄火等车辆故障等情况的,可以拨打96586热线。


相关阅读
手机看新闻 | 查看所有评论 网友评论
1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用户注册

上一篇:青岛推集体合同 职工与企业协商工资企业不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