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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里路桥公司窝案暴露垄断性建筑国企腐败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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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31 14:27:48 检察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之一。不仅大案要案频发,而且窝案串案突出。本期我们报道的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窝案就极具典型性。该公司前后两任总经理“前腐后继”,不仅自己“跌倒”,而且公司其他四名高管亦步其后尘。而他们敛财,凭借的是手中垄断性的道路建设工程发包权,这种行业性腐败无疑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当注意的。

    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里路桥公司”)的前身是芜湖市公路局万里路桥公司和芜湖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特殊身份,该公司在承接当地道路建设业务方面几乎没有竞争对手。这种事实上的业务垄断,导致诸多想从中分包到一些工程的人趋之若鹜,于是腐败就滋生了。

    自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万里路桥公司相继有6名企业高管因受贿被查处,其中包括该公司前后两任总经理李家宝和李繁生。2009年,李家宝因收受贿赂23万余元,被芜湖市弋江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前不久,李繁生因受贿19.5万元被同一家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公司其他4名原高管也均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8月27日,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家宝、李繁生等人收受的贿赂,大多是包工头承揽该公司分包的业务后给予的好处费。虽然这些好处费有的以现金、财物的形式出现,有的为避人耳目以干股的形式出现,但指向都十分明了,那就是李家宝、李繁生等人手中的工程发包权。”

    1.八个工程成了前任总经理的“伤心记忆”

    2001年7月,时年38岁的李家宝由芜湖市公路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转任万里路桥公司总经理,在这个岗位上他干了近6年。在这段时间里,万里路桥公司背靠大树,承接到的芜湖市境内的道路工程大大小小,其中有8个工程成了如今已在监狱服刑的李家宝的“伤心记忆”。

    2004年7月18日,万里路桥公司将S216新南线繁南段路面工程发包给芜湖北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才标承建。后来,胡才标又从万里路桥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仅这两个分包的工程,李家宝就先后三次收受胡才标贿送的现金6万元。

    2004年12月,万里路桥公司将芜湖市境内的104省道机电学院至清水段路基土石方及设计变更的其他附属工程转包给芜湖市杨王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晋英平。为了表示感谢,2006年7月,晋英平送给李家宝3万元。

    2005年6月2日,万里路桥公司将205国道芜南路三期路面改建工程发包给芜湖县埭南工程队的王永保。王永保为表示感谢,送给李家宝2万元。

    还在2003年8月的时候,芜湖市天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从万里路桥公司分包到了一项工程。工程完工后,万里路桥公司仅于2004年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为了拿到余款,天马公司有关人员商定把余款的20%送给李家宝,并将此事告诉了他。2007年春节前,天马公司终于拿到了万里路桥公司所欠的40余万元工程款,将其中的8万元送给了李家宝。

    ……

    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理认定,李家宝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三名副总经理也都不干净

    就在李家宝被查处后不久,万里路桥公司原副总经理吴小军、蒋建及陈文军也分别因受贿被查处。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吴小军、蒋建的犯罪事实比较简单,他们俩的犯罪行为属于收受干股的行为。2005年,经吴小军建议,李云贵创办了一个空壳公司——芜湖基强道路工程公司,吴小军及蒋建分别以朱某、叶某的名义入股,成了挂名股东。虽然他们都没有出资,但是仍参与了“分红”。同年6月,该公司承接的万里路桥公司发包的某路面工程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李云贵分别给了吴小军、蒋建各4万元所谓的分红款。

    再看看陈文军。他在万里路桥公司分管财务等工作。2003年至2004年,他两次收受芜湖北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才标贿赂5000元。2004年夏,陈文军收受承包商周敏毅贿赂5000元。

    虽然与李家宝相比,吴小军、蒋建及陈文军三人所收受的贿赂金额并不大,但显然他们之间依托着万里路桥公司这一在当地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据了解,李家宝与陈文军等三名副总经理关系密切,他们之间根本谈不上相互监督,只有相互庇护。    

    3.后任总经理闻风退款后又顶风收钱

    原总经理李家宝和三名副总经理的相继落马,对万里路桥公司来说,无异于一场地震,然而就是这样的地震还是没有震醒“后来人”——该公司后任总经理李繁生及项目经理王剑也“中箭倒下”。

    2007年春天,李繁生接替李家宝出任万里路桥公司总经理。此前他是芜湖市繁昌县公路局局长。上任仅两三个月后,李繁生就收受了水泥供应商繁昌县聚贤贸易公司法人代表胡建明现金1万元。

    其实,李繁生在任繁昌县公路局局长时,就曾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

    在万里路桥公司任职期间,李繁生始终徘徊于收钱、退钱、再收钱之间。

    2007年8月,得知李家宝因受贿被查处后,担心受牵连的李繁生忙将4年前收受张某的4万元贿款退还。与此同时,他还将一个月前才收的一个石料供应商送的5000元购物卡退回。2009年5月,由于时任芜湖市交通局副局长的李峰因受贿被查处,李繁生又忙不迭地将6年前收受李某的5万元退了回去。

    可是,风声一过,见自己没有被牵扯进去,李繁生的贪欲又蠢蠢欲动。2007年至2009年三四月间,李繁生利用手中的工程发包、劳务等权力,先后将三个工程交给工程承包人胡观海。此后他三次收受胡观海现金4万元。2008年四五月,李繁生为自住房屋的楼顶建造玻璃房,为万里路桥公司供应石料的个体经营户冯宗会为其支付了建造费用1.3万元。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上半年,李繁生还收受承包万里路桥公司工程的芜湖金兴、金石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官兴现金2万元、购物卡6000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0年至2009年上半年,李繁生利用道路工程发包的职务之便,共收受7名工程承包人及有关材料供应商贿赂19.5万余元。

    在万里路桥公司,与李繁生一样玩收钱退款又收钱“把戏”的还有该公司原项目经理王剑。2007年国庆节后,由于李家宝被查,王剑将4年前收受的个体户杨某贿送的2万元退回。2009年9月,王剑得知向其行贿的工程承包人胡观海被查处后,将收受的3.7万元退给了胡观海的妹夫。

    4.暴露垄断性国企腐败“潜规则”

    万里路桥公司作为芜湖市公路局下属的国有公司,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先后有6名高管因受贿落马。更为严重的是,两任总经理“前腐后继”,其暴露的不仅仅是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问题,还有垄断行业如何打破垄断优势,以消解其因之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源头问题。当然,这同时也暴露了我国道路工程建设市场混乱无序的现状。

    在我国,无论是铁路、公路建设,还是其他带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弊端,重大项目的承接和实施基本上与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剪不断的关系。正是这种“潜规则”,让腐败滋长成为可能。因为只要有垄断,就意味着某种权力的高度集中。高度集权到无法制约时,必然导致腐败。

    办案检察官指出,万里路桥公司虽然只是一家道路桥梁建筑企业,但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施工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它在芜湖几乎成了当地道路建设的总发包人。尽管要承接到工程,该公司也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明眼人都清楚,它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无人能比。当地的一位业内老总形容说,万里路桥公司屡投屡中,压根就是一个“二业主”。所以,那些想承接道路施工业务的企业,只有整天围着它转才有可能分得一杯羹。这就使得该公司的高管往往身不由己地就成了许多施工企业攻关的对象。置身这样一个大权在握的垄断企业里,想不腐败都难!在万里路桥公司由李家宝、李繁生等几名高管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之外,是围绕他们追腥逐臭的个体包工头。记者从这几起案件的判决书中发现,围绕着他们的包工头达数十人,其中有十余人同时向李家宝等多人行贿。

    办案检察官说,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风不正,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恶性竞争。这一点在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招投标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但在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时,却不需要再经过招投标。万里路桥公司高管腐败问题就出现在工程分包这一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良莠不齐、无序竞争,只求短期之利,忽视长远发展,甚至不择手段承揽业务,在客观上也决定了该领域的腐败治理任重道远。

    办案检察官还通过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向记者揭示了一些垄断性建筑企业存在的另一种“潜规则”——企业负责人常常假他人之名入干股于和自身职务相关联的公司,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该公司获得业务,以求瞒天过海分得好处。李家宝就曾以其弟弟的名义参股经常从万里路桥公司承接业务的天马公司,虽然其早在2004年就退股,但三年后天马公司所送的8万元,就是因为他们找到了“退股分红款”这一托词。前述的吴小军、蒋建各人所分的4万元,则更是典型的收受干股的行为。目前在建筑市场,这种入干股的现象依然存在。

    5.检察院建议:加强内外部监督,约束“一把手”权力

    针对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反映出来的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问题,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提出了三点预防对策,即国有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机制尚需完善、程序亟待规范,要通过外部(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来约束单位“一把手”的权力,使得单位的重大事项能够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廉洁决策;让相关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彻底堵塞漏洞,不让“潜规则”大行其道,同时国有建筑公司应最大限度地公开对外信息,让利益相关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在对行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完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将不构成犯罪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个人纳入其中,加大行贿人行贿成本,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招投标,实现源头治理。

    弋江区检察院通过办理这一窝案也体会到,目前的职务犯罪预防已呈现“瓶颈”效应,那些曾经的发案单位现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而一般单位则对此不够重视,因此必须强化办案,充分发挥办案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治本作用,集中力量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大要案,用办案来推动预防工作,用预防来巩固办案成果,以打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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