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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贿赂”更应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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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6-17 16:27:21 人民网-观点频道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程贯与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刊文指出,在我国,很多贿赂近年来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非物质贿赂。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有关部门对非物质贿赂的打击,无论从现实到立法,似乎属“反腐盲区”。当前,为加大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关立法机关应及时检讨贿赂犯罪的法律条文,将行贿受贿罪的内容扩大到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非物质贿赂”是腐败形式的升级换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受贿者欲望的不断膨胀,不少身居要职的掌权者钱财富足,单靠金钱财物再难满足其胃口。在这种情况下,非物质性利益的贿赂开始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个新特点,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帮助贿赂、性贿赂、信息贿赂、感情贿赂、业绩贿赂、替代行为贿赂等几种表现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何种手段,无论贿赂的标的是金钱还是物品抑或是色情,目的都是为了投对方所好,以促成交易,非物质性利益与物质性利益在贿赂中的作用是一样的,都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用“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去交换比用财物去交换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更广泛、危害更大。

    “非物质贿赂”更易于点中官员的命门死穴。“非物质贿赂”很有人情味,寻租者往往通过感情联络、心理接近、思想沟通,使有权者警觉逐渐泯失、道德逐渐沦丧、信仰逐渐变异,以至突破纪律的规范和法律的底线,在潜移默化中一步步演变为犯罪分子,因而就具有惊人的钻透力和成功率。流传甚广的“不怕官员有原则,就怕官员没爱好”,可以作为非物质贿赂对官员“杀伤力”的一个佐证。

    反腐更需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要进一步扩大贿赂的外延,“贿赂”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这一不法报酬应当“包括能够满足人需求与欲望的一切利益”。从贿赂罪“以利换权”这一本质属性来看,能满足人之需求的非财产性利益与包括财物在内的各种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的区别。从法律实践看,世界各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对“贿赂”范围的规定既指财物性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即除财物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们欲望的有形或无形利益。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尽早修订刑法、完善司法解释,将非物质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严密法网,让非物质贿赂犯罪无所遁形,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须。

    领导干部务必廉洁自律,谨防“受制于人”。据说有一种电脑病毒是“灰鸽子”,中毒者便成为“任人宰割”的“肉鸽”,于全然不知不觉中,已经被释放病毒者胁迫和控制,实在可怜。领导干部不同于一般群众,其爱好更容易受到群众的关注和社会的评判,在生活中,领导干部保持头脑清醒,增强“防毒”意识,勤于“杀毒软件”的版本升级,不建“小圈子”,不交“小兄弟”,不张扬外露“小爱好”,做到慎独、慎初、慎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对自己腐蚀拉拢,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保持自身政治生命肌体健康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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