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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独生子女家庭分配征地补偿费可增1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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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6-03 06:00:36 潇湘晨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独生子女家庭可增一人份额

    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将给予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一定奖励

    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可增加一人份额,给予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一定奖励。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文件现已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作出了原则规定,为完善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体系,《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作出了细化,其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实践中,独生子女家庭因与集体经济组织间就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否以及如何多分一人份额发生争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关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就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实体裁判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部分法院认识不一。为加强我省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牵头组织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局、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指导意见的调研起草工作。

    该指导意见对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以及诉讼主体的确定等程序性问题、征地补偿费具体包括的项目、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已达成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协议未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时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对全省各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指导。

    记者了解到,如果独生子女家庭想要享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例如增一人份额征地补偿费等,必须具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分配征地补偿费发生经济纠纷时,市民可用该证与其他相关证据一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链接]

    独生子女家庭可凭证享受优待

    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记者 任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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