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网上媒体 房产频道> 新闻中心> 头题 > 正文

改善型住房政策回放

1
海奥网 2010-02-21 08:54:52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改善型住房政策回放

    2007年12月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2008年10

    财政部联合央行出台房贷新政,规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

款基准利率的七折,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两成。

    2008年底

    青岛多家银行陆续出台政策,按“26.8平方米”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低于该标准的贷款者在办理第二套房贷时可享受首套房待遇。

    2010年1月10日

    “国十一条”发布。明确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按照风险定价,而其中已没有改善型二套房的说法了。

手机看新闻 | 查看所有评论 网友评论
1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用户注册
相关链接

上一篇:调查:改善房是否该取消
下一篇:青岛银行取消改善房概念 一律按二套房首付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