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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或确定拆迁主体为政府 大部分受关注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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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奥网 2009-12-21 10:33:24 青岛财经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新拆迁条例或确定拆迁主体为政府,专家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质的变化,大部分受关注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近期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四变化

 姜明安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

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五建议

 第一,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第三,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

 第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拆了盖新房呢。

 第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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