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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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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14 06:48:22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租赁房禁止转租或抵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保障家庭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1)经复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2)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租)他人、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变相进行房屋抵押的;(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4)承租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5)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退出约定条款的。此外,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

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由区房产经营单位收回住房,按市场租金追缴房租。

    此外,还将强化租赁合同管理,将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以民事要约方式予以清退,并按市场租金计租。对拒不腾退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及房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强制收回。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退出机制的有效执行,对不能按期退出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收缴房租,过渡期后按照市场租金上浮30%收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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