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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起KTV侵权案开庭 22首歌遭索赔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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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0-30 18:55:20 华商晨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辽宁第一起KTV版权侵权案昨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音乐虫KTV被诉上法庭,原告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两家索赔44万元。

    14首歌曲被用于营利性目的

    记者昨日从原告方了解到,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以营利性为目的擅自使用该公司享有的张惠妹《听海》、《一个人跳舞》,花

儿乐队《大喜宙》、《好开始》等14首流行歌曲的著作权或排他性专属授权,音乐虫KTV有相关歌曲8首存在同样的问题。

    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16万元,并支付原告为诉讼的合理支出费用5589元及3612元。

    昨日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首先对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拥有诉讼权提出异议,对此,原告代理人表示“北京天语”公司依法获得了台湾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享有中国市场上(除港、澳、台地区)张惠妹《听海》、《一个人跳舞》,花儿乐队《大喜宙》、《好开始》等14首流行歌曲的著作权或排他性专属授权,并通过相关单位的书面公证,是合法的权利人。

    经济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昨日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这些歌曲尽管在KTV的曲库中,但不代表每一位消费者都会点播这些歌,偶然性点播等于合理使用。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针对被告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北京天语”曾多次与快乐迪、音乐虫协商,要求其缴纳卡拉OK版权费,两被告置之不理,仍擅自使用,已构成故意侵权行为。庭审现场,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涉嫌侵权的歌曲光盘。

    在赔偿金额方面,对于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28万元以及16万元,被告代理人认为不合理。

    对此,原告方认为索赔金额是根据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包房数量、会员人数及歌曲的传唱度等多方面实际情况作为计算依据,因此提出索赔的金额有理有据。

    庭审结束后,“音乐虫”与原告达成了庭外和解意向,快乐迪新概念歌厅则等待法院择日宣判。

    计划起诉40余家KTV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相关人士曾透露说,今年将加大对沈阳地区的维权力度,计划起诉40余家侵权KTV企业。

    “今年起权利人将按侵权KTV场所歌库内歌曲数量进行索赔。”该人士曾对媒体公开表示,一般KTV场所歌库内大约有3万首歌曲,对于拒不交纳版权许可使用费的KTV场所,一经权利人起诉,不仅要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发布的《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布的标准缴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还将承担由侵权诉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权利人由于维权诉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如索赔成功,这笔钱款将划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账目上并进行公布,年底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对于辽宁省首起KTV版权侵权官司,昨日,有业内人士认为,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法制观念的淡薄,KTV经营场所应加强版权意识,避免法律纠纷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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