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谷歌一直以其完善的互联网网站管理模式,精准的搜索定位服务为全球的网络用户所青睐,笔者也使用谷歌,频率大大超过对百度的使用,确实在技术和服务上,谷歌更胜一筹。 不知是不是谷歌做得太成功,理念太超前,过于以老大自居,觉得只要是资源就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不管是谁的。谷歌拟建立数字图书馆,收集了全球范围内作家的著作,统统的通过强大的扫描仪器将著作的内容扫描到虚拟的图 谷歌可能忘记了一个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我想是故意的,作为实力雄厚的互联网公司,经营这么久不可能不知道网络著作权 ,强势的公司面对弱小的权利人,态度或许就是这么强势吧。相对于传统的刊登在纸质媒介上的作品,网络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弱之又弱。 报纸,期刊刊登作者的文章,出版社出版书籍都要想著作权人支付费用,这是个基本常识,网站凭什么就可以不经同意,低价高姿态的随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呢,积极就因为你有数亿的用户? 相对于著作权的侵权主体,单个的权利人处于弱势,维权的成本过高,维权的结果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这一现象催生了一种新的维权模式——著作权的集体维权。 我国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意在成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通过这一机构集体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作品的维权应该积极使用这一模式。 从法律上讲,网站使用报纸稿件要经过授权并付费,这个问题本不应存在任何疑点和难点。2002年我国就有了相关司法解释,2006年7月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这个条例结合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这部法规正如我国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所言:“主要是培养大家授权使用的意识和习惯,教育大家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也就是说,这仅仅是一部具有宣示意义的法规,要想实现真正的公平合理, 还需要多方面更多的努力。 此次的谷歌事件,谷歌公司与美国著作权协会达成协议,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在特定日期之前确定是否同意将其作品收入数字图书馆,同意的支付60美元的使用费,同时以营利收入的63%作为报酬支付给作者,不同意的在特定日期之后作品将从数字图书馆中删除。这种付费方式笔者不知道何不合法,但是谷歌的这种无视他人的做法实在让人愤懑,不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东西,还很嚣张的定出付费选择条款,接不接收都随你,看来公司做到这种地步,确实是牛,我想是不是有关部门该查查谷歌的垄断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