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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
 

青岛新闻网 2009-09-23 08:18:09 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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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9月3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条例草案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严格规范了教学内容和课程管理,制定学校办学标准,并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

    根据《条例(草案)》,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不得挤占科技、体育、文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确保学生参加体育锻炼、艺术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对困难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更加重视。目前,这部分人主要涉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条例(草案)》规定,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一定年龄时,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经批准就读的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送其接受义务教育。

    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在职教师在课堂之外另开“小灶”,对一部分学生收取费用,课堂上予以特别关照。另外还有部分教师把一定精力用于从事第二职业,开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和提高班,以至于对课堂教学活动不够尽职尽责。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记者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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