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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不良信用是银行出错 客户状告银行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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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23 12:13:38 人民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人民网上海频道4月22日电(敖颖婕 包蹇)一张信用卡申办了5年却音讯全无。到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才得知自己有“不良记录”,而原因却是当初银行输入身份信息有误发生串户所致。银行在客户投诉后对原记录进行了修改,但客户还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信用卡申办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在客户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年5月9日,殷女士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单位统一收集申办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付上海银行。之后,殷女士始终没有收到过申办的信用卡。殷女士以为自己可能不符合上海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条件,也未将此事放在心里。然而到了2007、2008年,殷女士到别的银行申办信用卡时却遭到了拒绝,银行方面透露原因是她的信用有问题。2008年3月,感到疑惑的殷女士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才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她在工商银行(4.04,-0.07,-1.70%)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和上海银行信用卡美元透支记录。报告显示最后报送单位为上海银行。而自己从未有过这笔贷款更没有上海银行的信用卡。殷女士立即到上海银行对上述问题进行投诉。上海银行核实后发现的确存在错误,马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修改。到了4月25日之后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殷女士持异议的工商银行的不实贷款记录、不良还款记录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贷记卡中的透支信息均被删除。但殷女士对上海银行修改后的信用报告并不满意,仍持二处异议。到了2008年8月,殷女士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回函,她的信用卡申请再次遭拒。于是,殷女士把上海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银行对错误信息提供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更改自己的信用报告信息,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错误记录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一审判决上海银行在殷女士工作单位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殷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对殷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殷女士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殷女士的合法权益确因上海银行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害,然结合殷女士人格形象、权益受损程度、权益受损范围、上海银行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判后答疑:根据法官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市分中心的了解得知,错误录入身份证号码会导致两个人的信息串户现象,一般表现为甲和乙的信息同时出现在甲和乙的信用报告上,即甲的信用报告中有甲的信息和乙的信息,乙的信用报告上也有甲的信息和乙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所有的数据由信息产生的源头提供,具体有提供贷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法院政府部门等,上述机构还提供个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因此提醒办理银行个人业务的消费者,提高对自己个人信用的关注,及时了解和核对。一旦发现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最简便的方法是到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更新、更正信息,商业银行会在下一次报送数据时或启动纠错流程报送个人更新、更正过的信息,重新更改后的信息会将原错误信息覆盖,商业银行再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只会看到更新后的最新信息。这样就不会发生类似于殷女士信用报告错误持续5年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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