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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交往有禁令  严重违规可刑事追责 
 

青岛新闻网 2009-03-18 16:17:47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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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3月18日讯  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交往的规定》,严格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业内外交往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对待律师要尊重 有关系需回避

    规定中要求,法官及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力,在法院设立律师专用工作、休息室,尽可能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便利。严格遵守审判、执行
管理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开庭或者随意变更开庭日期;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与律师有亲属、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要求:法官不得私自会律师

    《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交往的规定》还强调,法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

    规定还要求,不准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不得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

    违反禁令 六种处罚待处理

    规定中明确了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与律师不当交往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办法。其中,对不当交往按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训诫;停职检查,待岗培训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免去审判、执行职务;除名或开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曾宪权)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五个严禁”

    内容:(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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