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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买房置业 花明白钱买明白房
 

青岛新闻网 2009-03-12 09:14:02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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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15”,消费者都会格外地关注一个话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楼市也不例外。但随着市场的规范,开发商也越来越注重企业品牌形象的维护,因此近几年房屋质量已经是纠纷的主要矛盾点。然而一些新的话题逐渐显现,成为新一轮维权的焦点。

  定金协议

  维权关注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定金”是不能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的。少数不法开发企业利用消费者对“定金”、“订金”、“预收款”等分辨不清,以及对返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约定,玩弄文字游戏,进行欺诈。

 购房者可以在交定(订)金时,可通过《定金协议》了解到一旦违约,这笔钱能否退还,以及要遵守买房合同上的哪些条款等信息,消费者可以更理性地判断是否该交定(订)金,而不会因为一时冲动,承担缴纳定金后不购房的损失。

  延期交付

  维权关注度:★★★★☆

 楼盘的延期交付问题已经不是新鲜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延期交付的事时有发生,关键是看开发商如何处理赔偿问题。记者了解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逾期交付的赔偿标准可谓五花八门,有的赔偿房价的万分之三,有的每天只赔10元钱。开发商往往是自订游戏规则,而目前卖方市场的态势逼迫购房者不得不接受开发商关于延期赔偿的任何要求。因此购房者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延期交付的赔偿标准,要求开发商不得增加附加选项,自定标准,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强行交付

  维权关注度:★★★★☆

 不少开发商一旦发现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为不赔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在未达到交付标准的情况下就通知业主收房。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个时候开发商能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但并不代表着楼盘就符合交房的条件。因为相关主管部门在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时,以查资料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提供的资料齐全,而不管某项工程是否真的符合验收规范,就能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如拒绝收房,先保留好开发商“不符合交付”的证据,防止开发商以“因业主拒绝收房导致延期交付”的借口,拒赔违约金。

  面积误差

  维权关注度:★★★☆☆

 所购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发展商的暂测面积有误差是在所难免的实际情况,买家与发展商应通过合同约定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根据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因此,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将一些可能产生争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设定成明确的说法,这样会减少今后履行合同时产生纠纷。

  前期物业

  维权关注度:★★★☆☆

 在业主入住前,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先期管理,以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营是必要的。预交物业管理费,这是行业惯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没有入住也是要交物业费的。因为物业提供的绿化、卫生、电梯、排污等服务不是单独针对一个家庭而是面向全部业主。所以,只要产权在您名下并验收了房子,就应该交物业费。如果房屋确实存在一些质量原因,购房者也不应该拒交物业费,而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房产维权:预防大于“治疗”

 房产专业律师告诉记者,其实,房产维权,预防大于治疗。从表面上看,在房地产交易中作为买卖双方的购房者与开发商处于平等地位。但根据近几年处理的房地产维权案例显示,双方在交易中的实际地位还是不平等的,购房者仍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如经济实力不对等,开发商处于开发建设的地位,其获得信息的途径、获得信息的种类、获得信息的速度等都是购房者无法比拟的。所以,记者建议,能预防的尽力预防,有些问题尽量发现在交钱之前,体现在合同约定之上,最好是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开发商。撰稿 蒋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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