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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出台十条新政推进104个棚户区改造
 

青岛新闻网 2009-03-10 14:20:05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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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不利形势,济南市政府今天传达出“积极”信息:再出台10条阶段性的鼓励扶持棚户区改造的新政策,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将棚户区改造推向深入。

 据了解,济南市继 2007年 4月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旧城棚户区改造” 任务后,今年再次“ 逆势扩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原计划38个片区的基础上再增加66个零星片区,拆迁建筑面积由19
6万平方米增加到460万平方米,使受益群众由 3万户 10万人增加到 6.8万户18.6万人,投资总额由 145 亿元增加到220亿元。

 记者看到,济南市今天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包括10条鼓励扶持政策:加大融资投入力度,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廉租住房或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住房通过收购方式转化为廉租住房,代建或收购所需资金从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按有关政策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部分,视项目承担安置房的建设规模、质量和工程进度予以减征,减免额度最多可至 50% 。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征后仍需缴纳的部分,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

 济南市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相关标准下限执行;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推迟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缴纳。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付款的,经批准,土地总价款可延缓至6个月内缴齐。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顺延开、竣工期限。

 规定还包括:对尚未开工的新批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房屋套型结构比例。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建设单位需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注和说明,并在商品房销售前公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其资金证明文件除采取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第三方担保方式之外,也可采取银行付款保函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对一次开工8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跟踪服务。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可根据其信用、资质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确定为贷款总额的1%至5%。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 5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3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付款总额的20% 。

 据介绍,济南市 10条“棚改新政”适用于市内6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招商引资及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除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第 2条政策外,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新政” 执行截止时间暂定至 2009 年 12月31日。(记者 李海燕 晁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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