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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奥说法:读者轻信广告遭骗 状告报社被驳回
 

青岛新闻网 2009-02-21 1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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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周某在某报上看到一则“手机充值卡3.8折,全国热销,现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的广告后,在未加怀疑的情况下向广告上的联系人共汇出20140元用于购买冲值卡,后才发现该广告是虚假广告,遂将该报社及广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2007年3月8日,法院审结了该案,认为原告周某无充分证据能证实其存在有实际的损失,也无证据能证实其损失是由三被告造成的,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准备上诉。

    法律分析:

    该报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公开发行的报纸,由被告报社主管主办,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由被告报社承担。被告广告公司作为被告报社主管的报纸版面分类广告总代理商,于2006年4月至6月期间在报纸的版面上发布广告,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作为读者在看到该广告的内容时,应该知道该广告除了是告诉读者:“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充值卡低价促销,100元面值的充值卡仅售38元”外,还写明是:“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原告在没有与广告中的联系人签订任何代理经销合同,亦没有核实该“黄宁成”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分别三次将款汇入一名叫“黄宁成”的个人帐户内。现原告只有将款汇入一名叫“黄宁成”帐户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其存在有损失;亦无证据能证实该“黄宁成”即是广告中的联系人“黄宁成”。虽然,被告广告公司作为报纸广告的发布方代理人和被告报社作为报纸广告发布方的被代理人,在本案中均存有对发布广告合同审查不严的疏漏,但该疏漏行为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其与原告的汇款是否存有损失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广告公司和被告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张现辉

    联系电话:80903602,1351532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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