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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青岛新闻网 2009-01-17 09:30:34 中国南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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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

    南昌新闻网讯  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对违纪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件将予以曝光。

    无实质性内容不安排出国

    《意见》指出,制定出国(境)计划时要严格遵循工作需要的原则,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等实质性出国(境)内容,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得以出访人员未超过规定的出国(境)期限为由,照顾安排一般性的出国(境)任务。

    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

    同时,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6天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

    市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出国(境)证件管理方面,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暂停其出国(境)执行任务。

    因公出国不得接受企业资助

    因公出国(境)的经费预算,必须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的费用。

    针对“官员出国企业买单”的现象,《意见》提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公款出国旅游将受严处并曝光

    我市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高额收费等违反外事和财政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件要曝光。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团组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和审批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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