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6日讯 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治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搭建我市优秀律师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毛洪涛律师:律师,解答公众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
精彩问答:
留言板:我是一名协警,那天我和同事在路上看到一辆没钥匙的电瓶车,于是上去盘问。对方在不能马上出示有效发票的时候。我同事想把车子先推回所里让对方拿发票去所里领取。当我同事正准备把车子推回去的时候,对方忽然跑过来抢过钥匙推了我同事一下还大声的辱骂我们。我同事气不过把对方按倒在地。在按的时候由于地面不是很平整导致对方的牙齿撞到地面掉落1个第2个牙齿也掉了一半。鉴定的话可能轻伤的可能性很大。请问像这样的案子我同事是不是应该服刑事责任。
毛洪涛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你同事把对方按倒在地,导致对方牙齿掉落,应当属于伤害行为。能否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受害方的伤势是否经依法鉴定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如果没有达到轻伤,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同事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民法通则》等规定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另外,作协警员无权扣押他人财物。
留言板:我公司7月25日解聘一部门经理。但是不想此人7月28日到一客户那收取了所欠5万元的货款,因为客户当时并不知晓此人已经离职,而此前一直是由此人负责收取货款的。但是这5万元只是由此人个人打了一张收货款的收条,并没有我公司财务部门的收据。
如今我公司在考虑如何维权的问题。因为此人7月28日已经不是我公司人员,所以是不是就不能按职务侵占罪去报案呢?还是按照诈骗罪去报案呢?但是如果按诈骗罪,受害者是被骗的客户,我公司可否报案呢??还是我公司还可以向客户要求偿付货款,而由客户向此人追偿呢??
毛洪涛律师: 由于该部门经理在7月28日已经不属于你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无法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其隐瞒已经不是你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这一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你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仅限于被骗的客户。关于你公司向客户偿还货款一事,对客户而言,该部门经理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需要由你公司承担,故不建议通过民事程序向客户追偿。
网友江湖浪人:我有一个朋友别人欠他的钱,他叫这个人还他的钱这个人不还,我这个朋友就找人去打他,把他的头砍了一刀,手砍断三根筋。不过他是去自首的。我想请问下,我这个朋友要被判几年,要罚多少赔偿金?
毛洪涛律师: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这个朋友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你提供的被害人受伤情况,应当属于重伤,因此,本案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你的朋友构成自首,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赔偿金的数额,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及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凭你提供的现有信息,无法具体确定赔偿数额。
留言板:人在宾馆上班,夜班上到年天明,在晚上睡觉的时候把灯关完了,钱和本人手机都锁好在抽屉,本人把钥匙放在床头的柜子里,而本人就睡在吧台,头朝抽屉的位置.本宾馆没有保安,值夜班是我们两个女孩,派出所还没破案,现在老板让我们赔钱说我们为什么不把钱锁保险柜里,就这个原因,,我们觉得冤.所以让我们赔,这个责任该不该我们赔
毛洪涛律师:关于你们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应当具体考察你们在工作中是否有失职行为,比如工作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要求必须把钱锁到保险柜里或者值班期间是否可以睡觉等规定,如果你们违反了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属于失职行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多少,应当综合本案其他情节进行判断,一般不是全额赔偿;如果你们正常工作无失职行为,第三人盗窃了财物,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必赔偿。
网友苍天呀大地:我因承包土地被张X非法侵占,用铲车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果园铲掉,我与张某索要培偿,经村委会成员说合答应把土地租给了张某,土地面积为3.12亩,租金和果树赔偿数为七万元,协议书张某答应土地手续全部由他办理,张某租地后还没有使用,政府租地修路占地,我土地被全部租用,以每年650元租。我不答应,结果把我抓了起来,并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批捕,整两个月,后取保侯审,经法院判定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我想问的是,我已被批捕两个月看守所里做牢两个月,我应该怎么办?
毛洪涛律师:对未生效的判决,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你认为判决不正确或者不公平,你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至于你在看守所羁押的两个月,如果法院判决你无罪,你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应为免予刑事处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关于国家赔偿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友智慧小慧:公司缺乏经营资金,能否通过民间借贷向多家借款给予利息回报,如借款数额大或户数多是否构成犯罪。另外想问下有没有非法集资的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区别?谢谢
毛洪涛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相应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无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留言板: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果得不到被告赔偿,法院是否会对被告加刑?
毛洪涛律师: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能无故对被告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否进行赔偿是酌定量刑情节,而非法定情节。因此,如果得不到被告赔偿,不存在对被告加刑的可能,但法院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留言板:李某原为一公司财务人员,他将该公司账外账资料透露公司竞争对手,获取 利益,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毛洪涛律师: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公司账外账资料”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公司账外账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则李某不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李某透露给竞争对手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还需要看其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50万元以上,否则难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只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