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着课堂上55名初一学生的面,其中也包括自己的儿子,身为警察的掌某夫妇纠集其他三名亲属,对一位年轻女教师实施殴打,致使被打者受伤出血,大便失禁,这是12日发生在江苏阜宁县中学内的惊人一幕。掌某夫妇在现场一直叫嚣“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6月14日 《新京报》)
因为儿子平时学习成绩不 好,英语作业不能正确完成,受到批评和建议,便对老师不满,便在6月12日把正在4楼初一(1)
班上早读课的姜丽华老师喊到自己孩子所在的五层楼的初一(20)班,夫妇纠集亲属对老师群殴谩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直至不堪其辱的姜老师欲跳楼轻生,幸被赶来的老师猛冲上前死死拉住。这就是阜宁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掌某的做派!
如此目无法纪无法无天、侵犯人权的流氓行为必然引起阜宁县各界强烈反映,受到当地群众的强烈批评,引起全体老师的极大愤慨。我们相信在“绝不护短,严肃处理”的承诺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因为掌某夫妇及其三名亲属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所有涉及公民义务的法律法规。
我们不妨看看身为警察的掌某夫妇“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之潜台词,根据人的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可以想见掌某夫妇行使警察职责的时候,全然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然没有人民公仆意识,全然没有“情为民所系”,而是骑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惯了。听到“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很容易让人想到“我是流氓我怕谁”,“老子天下第一”。
掌某夫妇的行为和“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的内心表白,直接背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恰恰反过来破坏社会治安和学校教学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剥夺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基本自由。
掌某夫妇的行为和“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的内心表白,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之(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恰恰是践踏了社会公德;背弃了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冲进学校把老师喊到自己的孩子面前进行殴打谩骂,真是卑鄙之极!(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