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5块钱真是我对象给我买烟的钱!车上都装着监控,我怎么可能拿乘客的票款?”昨天下午2时,在市劳动仲裁院仲裁一庭,与解除自己劳动合同的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辩论时,原605路公交车司机王师傅仍苦苦为自己辩解。王师傅承认自己忘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登记私人钱款,但希望公司能从轻发落,让他回去工作。但被诉人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却明确表示,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既然王师傅兜里的5块 钱事先没有登记,那就一律视作票款,而这种行为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5元钱导致解除合同
“我承认有错,出门时没注意对象在我裤子口袋塞了一张5块钱,所以也就没按规定去登记,但这也不至于被解除劳动合同啊!我真是太冤枉了!”昨天在仲裁庭上,王师傅说,“即便我自己的5元钱没登记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也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11月8日傍晚6时许,王师傅驾驶一辆605路公交车行驶到海水浴场车站时,遇到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温馨巴士分公司4名稽查人员上车检查。自觉没有任何问题的王师傅非常配合检查,他当即掏了掏自己的口袋,可没想在掏裤子左后口袋时,却意外掏出一张5元纸币。稽查人员记录后下车离开了,但由于这5元钱没有登记,公司认为他私拿了乘客票款,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师傅告诉记者说,“那天我上中班,中午在家睡觉时,妻子往我口袋里塞了5元钱,说让我买烟。可下午发车前我忘了买烟,也忘了跟车队登记这5元钱,结果就被稽查查到了。”他说:“我忘了登记身上的钱,确实有错,但我真没有拿乘客的票款啊!”
■公交司机
要履行合同 并补偿工资
鉴于王师傅所陈述事情经过,而公交公司又无法拿出那5元钱是偷拿票款的事实和法律证据,作为王师傅代理人的青岛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主任王振强向仲裁庭提出:公交公司单方面做出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合同至2008年3月14日;应归还拖欠王师傅的10月份工资,共计约2200余元,并赔偿工资补偿金750元;此外,由于王师傅口袋里装的5元钱是个人财物,而公交公司将其视作票款罚没,也应立即归还本人;仲裁费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
工资可以发 复职不可能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王师傅在公司工作到11月8日,因此10月份的工资2200余元可以补发,但在仲裁案开庭前公司就多次打电话催促领钱,赔偿工资补偿金一说没有依据。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王师傅在工作环境中未登记那5元钱,一律按侵吞票款予以收缴,因此不能归还;同时,王师傅在进入公交公司参加培训时,就早已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却未登记自身财物,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与其解除合同,因此不可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开庭结果
首次调解未成功
在双方激烈辩论后,在仲裁员的提议下,双方同意调解。王师傅向公交公司代理人诚恳地承认是自己一时粗心犯了错误,自己也写了检查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希望公司可以原谅;同时,他再三表示自己非常喜欢、也很看重这份工作,希望公司可以让他回去上班。但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虽然他理解王师傅的处境,但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与王师傅继续履行合同。
得到这样的答复,王师傅十分失望。出庭后他表示,无论公司是否愿意让他回去工作,他都必须为自己讨个清白;而代理人王振强则表示,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达成调解,他们将继续帮助王师傅打官司,维护他应有的权益。
另据了解,在王师傅被解除合同一事发生后,我市又有好几名公交公司驾驶员因被怀疑私拿票款,而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记者 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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