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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8℃退还热费20% 市民供热将得更多实惠

青岛新闻网  2007-10-18 05:44:46  青岛财经日报

 

       供热期市民将得到更多实惠

       本报讯(记者 何成华) 供热在即,昨日,市市政公用局召开座谈会,就新的供热法规实施后的变化作出解释,对与市民生活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新的法规,市民在享受供热服务时将得到更多的实惠。

       今冬起,我市将实行新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明确了居民用户热费计价依据,确立了供热成本公示制度,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建立了供热发展计划管理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

       此次修订提高了供热温度标准,在第一条中明确提出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的立法目的,在第二十六条中将供热温度标准由“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修订为“不得低于18℃”。对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在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针对居民普遍装修的实际情况,在原来全面禁止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款“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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