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卖房触动了单位利益 公司福利分房换回的职工旧房引出产权争议 法院一审判决市民败诉
用自家房换回公司福利房后,市民闫某在9年后将自家房卖掉。公司得知此事,认为闫某侵犯公司权益将他告上法庭,要求闫某赔偿房款。市南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闫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卖自己房子没侵犯他人利益”,决定提起上诉。
一套房子两种说法
据原告公司诉称,公司在1998年就和闫某签下“交房协议”,由闫某把他在扬中支路的房屋居住权交给公司永久使用,作为交换,闫某获得公司的福利分房。但在2006年,闫某把扬中支路这套房子卖给他人,公司认为这侵害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法院判决闫某归还这套房屋,或者按照市值赔偿40万元。
“我卖自己房子怎么会是侵权?”闫某认为他在1998年把房子交给公司,是作为租用而不是永久转让,而公司在1999年就不再给他房租,因为长期没有得到房租,他才在2006年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
法院认为卖房侵权
市南法院调查发现,1998年闫某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他在扬中支路的房屋交给公司永久使用,以此参加公司的福利分房。在闫某交出这套65平方米的房子后,公司分给他一套位于田家花园的71平方米的房子,闫某交出的这套房子则由公司另外一名职工张某居住。
闫某1999年花3.1万元买下公司分的福利房后,又在2006年将自己在扬中支路的房子卖给别人,原先住在这的公司职工张某没了住处。市南法院认为,闫某交出了扬中支路的房子给公司永久使用,得到了公司的福利房,他擅自出售房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房子的合法使用权,应承担责任。
闫某决定提起上诉
因为房子已卖出,市南法院判决闫某返还与房子同等价值的房款39.89万元,因此判决闫某支付公司39.89万元。记者了解到,闫某接到判决后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闫某在上诉材料中提出,从法律上讲任何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不会对自己财产所有权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伤害。
记者 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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