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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7日讯
患者如果对用药产生疑问,可查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今天,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了主题为“全面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宣传日活动启动仪式。
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旨在全面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药品使用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使用环节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从药品购进到储存养护,从调剂配方到临床应用,从广告宣传到不良反应报告,从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到用药权益受损的救济等均作出相应的规范。并且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将其务实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如对不使用药学技术人员、不履行健康查体和培训上岗等义务的行为,进行了责任界定,使法律要求更易于实施和具体操作。《条例》还规定了用药异议的救济途径,为患者维护自身用药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诉求渠道。当患者对临床用药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法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对用药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省市领导王道玉、张昭福、张敏、朱文兴、张宗祥、王可敏出席启动仪式。(记者 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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