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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本市户籍农民工和非本市户籍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模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费,参保后与城镇职工
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其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按照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主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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