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力而行救急不救贫
“我们参考和借鉴国外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制度的经验做法,结合我们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本着‘取之于案用之于案’的思路,采取对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加大判处罚金收缴执行力度,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补充罚金。我们还求得市委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支
持,从判决执行的罚没款中返还部分资金,建立起救助备用金。”朱玉光介绍说。
在一系列工作的铺垫下,青岛市中院起草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关于执行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经过市委市政府的讨论通过,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救助体系。
朱玉光说,在具体实施中,法院刑事审判着重体现“量力而行”的原则,力求解决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问题。实行“救急不救贫”,救助不是补偿。
“‘急’必须要符合5个条件。”朱玉光向记者一一道来: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伤势严重急需治疗且受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的;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抚养的年幼、老人、病残等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
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受害人亲属未得到附带民事赔偿,引起长期上访、缠诉等;
对其他特殊情况,经救助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予以适当救助的。
“同时,我们还注意与民政救助制度相区别,把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作为政府救助制度的补充,与民政救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以区别。”朱玉光说。
不随意扩大救助面 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朱玉光坦陈,救助工作刚开始时,也曾遇到过一些问题。“由于个别法官出于感情的因素,对有的受害人产生怜悯之心,对个案审查把关不严,不加区别地盲目随意扩大救助面,加重了财政的负担,也与法院的职能不相称。”
“因此,我们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把有限的资金用好,使这一便民利民的举措发挥更好的作用。”朱玉光说。
“矫正和完善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是对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补偿机制和司法改革的一个有益的探索。对那些刑事案件的圆满解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青岛市中院院长邹川宁对这项制度作出了如此评价。
本报青岛1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