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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8日讯 在陵县干活的17名农民工在工钱被拖欠两年多后,终于通过诉讼讨回了应得的工钱。
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间,德州某车业公司将其在陵县车间的工程发包给王丙祥,王丙祥雇用孙连军等17名农民工进行了施工。完工后,王丙祥给17名农民工出具了20张欠条
,其中,工资款67033元、农民工自带拖拉机等机械费用款20913元、建筑材料款78076元。由于车业公司一直没与王丙祥结算,使王丙祥无力支付欠农民工的款项,17名农民工就将包工头和发包人共同推上了被告席。
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车业公司没和王丙祥结算,车业公司应对王丙祥欠17名农民工的工资款、自带机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材料款,是原告与王丙祥之间基于买卖材料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一审判决:王丙祥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17名农民工的工资67033元、自带机械费用款20913元、建筑材料款78076元,第二被告车业公司对王丙祥的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 高园 通讯员 郑春笋 刘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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