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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购买经济房只能是无房户 终结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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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7-01-08 08:54:01 法制日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济南1月3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首次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为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等问题,该办法规定,房屋面积必须限定在55平米到85平米之间。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只能是无房户,或是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而且,其家庭人均

收入需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将中等收入家庭排除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列。对无房户和居住危房的居民特殊照顾,如果遇到准购人多于房源情况时,无房或居住危房的居民可不参加综合条件排序或公开摇号,而直接获得购买、承租资格。

  另外,根据相关条款,该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将退出历史舞台。(记者 袁成本 吴怡)

   相关链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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