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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长途客车时,因汽车出现问题不得不在高速公路临时下车,汪某在等候其他车辆时被撞伤,为此他将客车车主和挂靠的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汪某六项诉讼请求,共计赔偿近3万元。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被告方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高速路等车被撞伤
去年1月11日上午,汪某从胶南乘坐马某驾驶的客车到四方区长途站,在客车沿胶州湾高速公路行至棘洪滩路段时,马某驾驶的客车因为发动机出现故障,不得不停靠在路边。马某检查后确定汽车无法继续行驶,于是通知车上乘客下车,换乘另外的车辆。汪某和其他乘客被安排在路肩上,准备拦截过路车辆,将大家分批送到目的地。就在大家等待车辆时,另外一辆经过的小客车突然接连撞上了路边的公共设施及马某的汽车,除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外,汪某和另外两名乘客也因此受伤。
伤者向客车公司索赔
经过医院诊断,汪某被确诊为股骨粉碎性骨折,汪某认为他和其他乘客是在马某指使下下车换乘其他车辆,结果被撞伤的,因此马某和客车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汪某出院后,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5万元。
面对汪某的起诉,马某表示,当天事发后,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责任认定,由肇事司机孙某负全责,经济损失自然不该由他们赔偿。客车公司则认为,事发当天,驾驶员及时告知乘客,将乘客迅速转移到路肩上,客运合同因客观原因只能终止履行。乘客进入路肩安全地带,应自己注意安全,汪某发生人身损害是在客运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不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两个被告可以选择
汪某的受伤该不该由运输公司赔偿,双方当庭展开了激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在购票上车后即与客车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司有义务将汪某安全、准时送至目的地。虽然车辆发生故障是不可预见,但客车公司出车时有义务检查车辆。车辆故障发生后,驾驶员让乘客下车换乘其他车辆,客运合同并没有终止,公司还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本次事故交警大队已作出了认定,驾驶员马某不承担责任,马某和客运公司也认为此案是侵权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责任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现在汪某要求按违约责任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汪某受伤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两种方式索赔,因此一审判令运输公司及司机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六项要求近3万元。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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