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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可拒付车费
此前修订草案中规定了6种乘客拒付车费的情况,昨天通过的表决稿将乘客可拒付车费的情况调整为四种: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出租汽车客票或出租车客票打印不清无法辨认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
规定使用空调的;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对此,万振东介绍说,此前草案中还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吸烟、打手机可拒付车费的内容,但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应该由交警部门作出处罚,而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的民事行为,如果再作出处罚就侵犯了驾驶员的民事权利。(记者
董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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