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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通过青岛限放规定 违规放鞭炮最高罚五百

青岛新闻网  2006-12-04 08:21:44 青岛早报

 

    违规燃放鞭炮最高罚五百元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早报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
后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新规定对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作了相应修改,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我市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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