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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声音

青岛新闻网  2006-11-29 09:14:30 

 

  法律专家:抹去5天利息违约

  记者就收费问题咨询了律师意见得知,首先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储户到银行存款,接受银行的金融服务,作为消费者
,储户享有知情的权利,银行关于存款利息的规定向社会公示,也就是说,应当告知储户银行的计息方法,显然银行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银行的行为属于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储户只要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就应该支付利息,存多少天就应该支付多少天利息。利息是一种给付行为,少给付则构成违约,因为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就意味着储蓄合同关系的建立,银行无故取消储户5天的利息是违约行为。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银行设置的相关利息规定应界定为格式条款,如果储户和银行对于银行格式条款的内容在争议,即一年的利息计算时间是360天还是365天,不论是该按照通常解释还是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都应按照365天计算。

  银行:一年的确只计算360天利息

  记者来到青岛某银行,该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利息计算方法已经维持了几十年,即将年利率除以12得到的就是月利率,再将月利率除以30得到的则是日利率。

  至于为什么会执行这样的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是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他们只是执行人民银行的标准。并且不论是通知存款还是定期、活期都是使用此计息标准,此标准在全国银行都是通用的。

  市民:不知道利息怎么算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所有的市民都表示没有留意过一年存款的利息到底是按照360天计算还是365天计算。部分市民甚至对这种收费表示惊讶。"从来没留意银行是这样收费的"。家住华阳路的市民王女士听说银行每年少计算她5天的利息,表示很吃惊,她说一直认为银行一年利息就是365个日利息的总和,很少留意具体是多少天。

  理财专家:360天计息可使部分储户受益

  以2005年1月1日存10万元的定期存款为例,如存期为13个月(前12个月为定期,后1个月为活期),那么2006年1月当月,在存期足月的情况下,银行向储户支付的月利息约为48.9元。而如果银行按一年365天的计息,那么银行相应支付的月利息则为49.8元。两相比较,后一种计息方式储户可多得近1块钱的利息;但如果这笔钱的存期为1年零15天,由于利率是确定的,按360天计息,每日利息相对较高,银行由此支出的利息为24.4元,而按365天计算的话,每日利息相对较低,银行应支出的利息为24.09元,反而较少。由于大多数用户不是月头月尾这样的足月存取,所以这位银行人士认为,按360天计息是可以使部分储户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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