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建立健全我市科学、合理、透明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8号)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机制,控制土地出让价格,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
沧区。
第三条 拟定销售价格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符合年度建设指导计划,年度用地计划,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不同项目的销售价格,应以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为基础,按照20%比例确定。
差价下浮比例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周边商品房平均价格应采取调查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调查价格与评估价格权重各占50%的计算规则确定。
采取调查方式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周边商品房调查价格;在调查时应用抽样调查方法,同时应结合市统计局公布的同级地商品房均价。
采取评估方式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周边商品住房评估价格;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以上的资质。
第六条 调查和评估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时,所选取的周边商品住房项目应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处于同一土地级别,相互距离体现最近原则。选取的周边商品住房项目数量应为三到五个。可供选取的周边商品住房项目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用周边二手房市场交易均价,并做合理修正。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提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指导计划;普通商品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规划设计条件;现状地形图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对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确定周边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周边商品住房评估价格。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周边商品住房评估价格和调查价格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提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与市物价局进行会签。
(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会签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附加条件中规定销售房屋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九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