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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将受处罚
“明明白白买药看病将不再是患者的奢求,”据参与起草《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工作人员介绍,该条例将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约束对象设定在三类用药主体上。第一类是医院、疗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卫生所、急救站、农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第二类主体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类主体是其他用药人,包括美容院、戒毒所、康复保健中心、防疫站等。而个人自购自用药品将不受条例草案制约。
该条例还设置了用药评价制度,这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创。根据该项制度,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院等用药人使用药品有异议的,均可向药品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该评价业务由省或设区的市医学会等具有用药评价资格的机构承担。用药评价机构的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里任职,而有犯罪记录、被开除、曾经出现重大诊疗用药事故、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人均不得从事用药评价业务。(记者 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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