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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不能证明借了钱 字据用词模糊引借贷纠纷

青岛新闻网  2006-11-02 18:18:58 青岛晚报

 

  晚报讯 双方凑钱做生意,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借钱时两人立下字据。可就是因为这张写得不明不白的字据,昨天,双方对薄公堂。市南法院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掖县路居委会,让更多的人从中接受教训,避免借钱时产生纠纷。

  张某介绍,李某曾经做过房产生意,
了解房屋信息。2004年11月21日,李某说有一处房子可以操作,收益很快。见李某这么有经验,想到投资房屋买卖比钱存银行赚钱快,张某便拿出三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写下了收条。不久李某就给张某捎回了二千多元的收益。2005年2月28日,张某又凑了五万元给李某,李某再次写下收据。然而,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本金和收益,李某不仅不能给付收益,连本金也不提了。张某无奈只得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

  昨天,市南法院法官在掖县路居委会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双方立的两张收条,“今收到张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收款人:李某,04.11.21”、“今收到张某交来购房款伍万元整。收款人:李某,2005.2.28”。但法官说这两张收条不足以作为借钱凭据。如果双方是借钱关系,应该写明“今借×××人民币×××元”或“今欠×××人民币×××元”,而“今收到”只是说明双方有金钱的来往,不能说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听法官这么一讲解,张某恍然大悟,有理没证据如何是好?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愿意庭外调解结案。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在掖县路居委会开始了法律讲堂,以案说法。法官提醒,立字据时应该注意:双方姓名要写正确,信息要全面,内容不能有歧义,双方没约定利息相当于没有利息,有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4倍,同时,有还款日期的要在到期2年内讨债,超过2年字据也将失效。(赵黎 姜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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