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青岛早报版面图 > 4 > 正文  
 
奖惩细则

青岛新闻网  2006-09-18 04:31:59 青岛早报

 

    奖励

  对举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中无证营运、伪造牌证营运、套牌营运以及殴打乘客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客运出租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突发事件或全市重大活动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其道路运输证:车容不整、车况不佳,不按规定定期对车辆消毒、更换座套的;营运中吸烟或者打手机的;不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或不将乘客遗失物品及时上交的;不给付乘客当次出租汽车客票的等。

  此外,条例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意见建议提出方式
图片新闻
 
热点资讯
 
· 青岛唯一全外教授课的纯英语学校
· 130万象素MP3/MP4名牌手机500元
· 文蒸嘉尔幼儿园亲子园招生(双语)
· 成套家电扎堆卖 市场拒绝"拉郎配"
· 对外经贸大学MBA班9月16日开学
· 中行个人外汇实盘买卖大厅投入使用
· 新托福(New Toefl iBT)青岛总代理
· 岛城最大的外语培训基地—赛思
· 青岛华侨学校 韩国大学直通车
· 天津大学MBA班9月7日开课
· 岛城首家男子医院——专业只为男人
· 五色土-投资收益7% 借款仅需三五天
青青岛短信中心
>>点击进入短信频道  

站内检索
 

版式检索

旧报全文检索

专题汇总

实用信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