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励
对举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中无证营运、伪造牌证营运、套牌营运以及殴打乘客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客运出租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突发事件或全市重大活动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其道路运输证:车容不整、车况不佳,不按规定定期对车辆消毒、更换座套的;营运中吸烟或者打手机的;不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或不将乘客遗失物品及时上交的;不给付乘客当次出租汽车客票的等。
此外,条例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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