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苦为装饰公司干了一个月活,结果只拿到了不到一半的劳务费,数名农民工以工头为代表,将装饰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近3.8万元,装饰公司不服,已于近日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工头宋某诉称,2004年,青岛某装饰公司承接了商场工程,当年4月
,他按照装饰公司的施工要求,组织了数名农民工为装饰公司提供劳务,大约一个月后工程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经过双方确认后,应该由装饰公司支付劳务费共计6.5万元,但经过多少次催要,装饰公司只给付了2.7万余元,剩余近3.8万元装饰公司始终拖欠不付。庭审时,装饰公司提出,公司一名核准工作量和劳务费的员工没有权力在工资清单上签名,因此宋某出示的工资清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装饰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工程的劳务费经双方确认,并由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因此装饰公司应该支付拖欠的近3.8万元劳务费。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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