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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药名属变相涨价 一旦发现将依法处罚

青岛新闻网  2006-09-16 13: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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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价,私自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和包装等都属于变相涨价。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全省已经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要求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介绍,检查
包括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和通过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行为;医疗机构超过规定加价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取检查治疗费用,以及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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