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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效能政府

青岛新闻网  2006-09-13 03:01:14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效能政府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赵明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将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从而从根本
上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执法扰民和机构臃肿等问题,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该制度的实施,对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廉洁效能的法治政府,具有深远的意义。

    1999年,我市作为被国务院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工作的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开始着手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对该项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01年将其纳入了政府管理体系的“五项工程”。2002年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了规范。至2004年,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已在我市十二个市、区全面推行。近八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各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复和我市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我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改善了我市的城市面貌,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在创建文明城市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省政府在我市召开了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场会,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省政府的肯定和推广。

    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推行,执法范围的逐步扩大,对执法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实践中职责不清、执法手段和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力。为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这些问题,在认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2006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是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制度上巩固了我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虽然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已八个年头,由于宣传不够等原因,社会上甚至机关内部对这项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这些年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困难。《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开这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推行这项制度,首先应该让全社会了解这项制度,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提高他们自觉守法和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该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解答疑难问题相结合等方式,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条例》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作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统一由一支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素质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还要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适用的50余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否则就难以保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锻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严把资格审查关。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一个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仅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难以完成的,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为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的问题,《条例》专辟一章,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职权范围进行了确认,并对部门间的执法配合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对相关部门不配合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以大局为重,认真贯彻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部门间许可告知、案件移送、治安保障等制度,可通过联席会议、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四、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条例》的颁布,并不代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的落实到位,其权威性应当体现在法规的实施中,落实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上。为了保证严格执法,《条例》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规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承诺制、建立内部考核机制等,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为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条例》规定了多种执法监督制约措施。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多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如执法不当,不仅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而且会损害群众利益。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约功能。一是要强化层级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科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社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舆论等监督的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组织协调、执法效率、执法管辖、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问题,积极协助解决,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建设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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