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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博9月7日讯 一个未经处理的河边采沙坑将一个9岁女童吞噬,悲痛欲绝的父母将女童的舅舅、采沙者和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万元。今年8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女孩父母获得赔偿8万余元,今日判决正式生效。
王某是沂源县的村民,1999年,与村委签订
了在沂河某段采沙的承包合同。2005年4月,他从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取得沙资源采矿出让权,并从沂源县水务局取得河道采沙许可证,又与村委协商延长采沙承包合同期10年。
2005年7月6日,村民吴某某到姐姐家玩,在征得姐姐的同意后,把小雨带至家中。饭后,吴某某带小雨和另一个女孩到沂河边玩耍,小雨落入采沙遗留的沙坑中,溺水而亡。随后不久,小雨的父母将采沙者王某、弟弟吴某某、村委会、县水务局及县国土资源局告到了法庭,要求5被告赔偿小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其挖沙场地超深挖沙所留沙坑没有及时回填,所设标志极其简易,致使小雨在河边玩耍时落水而亡,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吴某某未能很好地尽到看护监管的责任亦负有民事责任。
该村村委会对王某的采沙行为未按合同进行约束管理,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县水务局作为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因疏于对王某采沙行为监督管理,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某对河道的损坏导致人身损害不属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国土资源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吴某某、该村村委会和县水务局共同赔偿小雨的父母8万余元。(小雨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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