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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设备可享受退税 青岛企业得利好

青岛新闻网  2006-09-01 15:05:19 青岛财经日报

 

    实物投资设备可享受退税

  企业“走出去”再获政策支持 目前为止我市还没有企业申请退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在8月30日,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这对我市这样的正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动企业境外投资的城市来说,这样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市企业走出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市有关部门希望我市企业能够用好这个政策,推动企业“走出去”。

  支持企业“走出去”

  这一政策来源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根据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一政策出台之后,有许多企业到有关部门询问此政策情况,但到目前,还没有企业申请退税。

  根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境外投资发展势头良好,今年上半年,我市批准境外投资项目23个,同比增长43.8%%。境外投资带动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出口3.4亿美元,同比增长9.5%%。

  市外经贸局有关人士则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降低企业的境外投资的成本,无疑将有利于我市企业“走出去”,希望青岛企业能用好这一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还对出口退税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企业的出口退税,促进企业的出口。

  根据原有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

  为解决这些企业的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最基本的条件,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再有,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但是实践中,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方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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