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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一月至少发一次

青岛新闻网  2006-08-26 02:20:31 青岛早报

 

    据新华社济南8月25日电  山东省近日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自9月1日起,山东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职工一次工资,并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规定要求,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
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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