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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内四区房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34号)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共
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房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已购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内四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负责已购直管、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二、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已购公房需使用维修基金时,应按《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市内四区房管部门或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及维修合同、预算书、业主明细表等资料。
(二)市内四区房管部门或市住房保障中心应按照《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上述资料予以审查,经上述部门批准后,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到承办银行代业主统一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维修基金使用后应及时予以续筹。
三、作好政策的衔接工作
本通知作为规范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措施使用,待相关规定出台后,一律按新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严禁借机挪用维修基金。
各县级区(市)房管部门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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