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尽责 违反协议赔巨款
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漳州路某单元501户房主王某因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规定,造成了房屋买主徐某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
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原告徐某诉称,200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定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本市漳州路某单元501户转让给徐某,过户时间定于7月下旬至8月上旬。协议签定后,原告于签定协议当日交付被告定金人民币两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为支付被告的房款,于2004年7月1日将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转卖他人,由于被告不按规定履行协议,致使原告无房居住,只得租赁他人房屋居住,造成了租金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被告王某则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是原告违约在先未付清房款,导致被告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行为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即同意仍按原协议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亦同意履行双方签定的协议,并持余款85万元的存折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履行协议。随后,被告又告知法院暂时无法腾房,要求给其两年期限再将涉案房屋腾交原告。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全面履行。根据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原告支付房款与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无时间先后顺序,且对过户时间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2004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在诉讼进行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了房款,但被告却声称其无房可搬,这表明被告在与原告签定协议时就并非是以真实的意思出卖其房屋,对此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被告负有完全的过错。因本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且原告也要求解除合同,故原、被告所签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将定金双倍返还原告。另一方面,原告为凑齐房款而将其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他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了租金损失,对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言兼黄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