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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民间组织理论界定初探

青岛新闻网  2006-08-05 02:46:23 

 

公益性民间组织理论界定初探

    庞承伟

    公益性民间组织兴起为政府转变公益职能、企业进入公益事业、个人参与公益服务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公益性民间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在社会公益事业,尤其是在公共福利、社会公众公益服务方面
的作用也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追根究底,原因很多,其中理论研究滞后和理论成果的不确定、不清晰是最深层次的根源之一。本文拟就公益性民间组织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分类作深入分析,以便对其作较为严密而确定的理论定位。

    一、对公益性民间组织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符合中国实际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特征、属性和适用范围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不少专家对公益性问题做过大量研究,但基本上是在公共管理的大视角下进行的,不同专家对概念的使用不尽相同,同一专家也常常在广义和狭义、活动和组织、结构与功能之间跳动,结论的不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理论上的不确定,导致实践中的盲目和混乱,法律缺乏明确的指向,政策缺乏清晰的优惠扶持对象,反过来又制约了公益性民间组织健康快速的发展。法律建构、政策制定和实践指导迫切需要有一个相对准确而又能不断丰富扩展的统一范式或理论模型。同时,国外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我国近几年的实践也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确定性研究打下了基础。因此,对公益性民间组织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有必要,而且日益显得重要和紧迫。

    二、公益事业、民间组织及公益性民间组织

    在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及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创新试点中,总是遇到公益事业、民间组织及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混淆问题。实践的指导者或具体实践者往往混淆了这三个概念,原因就是自觉不自觉地把从事公益事业、能提供或提供过公益服务的组织都看作公益组织,三个概念就这样被混淆了。

    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事业的界定是七类: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发展教科文体、发展医疗卫生、发展环保和发展其它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机构、市场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在提供公益服务,大量的企业也直接从事公益事业。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提供公益服务、具有公益行为不能作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标准,公益事业与公益组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公益组织或公共利益组织,是指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一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为宗旨而发起建立的民间组织或机构,又称为公益性民间组织(publicbenefitorganization)。在我国,公益性民间组织主要包括那些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团体(含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而不是以部分人、小集体或个别人为服务对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界定。事实上,公益性民间组织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分析侧面有不同归属。公益性民间组织可分别归属于第三部门(thethirdsection)、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或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也就是说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概念与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概念是不同侧面的属种关系。

    因此,就理论逻辑而言,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首先具有民间组织的共同属性。一般认为,民间组织包括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一是合法正当性。任何社会组织从事社会活动都必须以合法成立为其前提,民间组织也不例外。未经行政许可,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应归为非法组织之列。

    二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收费现象,收入可用于组织发展,但不能在成员之间进行利润分配,除用于支付工资和合理福利外,不能用于任何其它形式的个人受惠。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企业等市场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

    三是民间性。民间组织是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原则设立的,其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民间,组织内部有一套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从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随意干预组织活动。民间性包括自愿性和自治性,一方面,民间组织没有政府的强制权力,成员参加活动以自愿为主,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自律方式规范成员的行为,独立开展活动。

    三、公益性民间组织、互益性民间组织和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本质属性

    公益性民间组织与民间组织是属种关系,民间组织从其提供的服务满足对象局限与否可分为公益和互益两大类。互益性民间组织只是满足一个局限性群体的集体利益,如行业协会所提供的就是一个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属于会员之间的互惠互利,而非公益;大量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体育俱乐部提供的服务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举办者与服务对象间的互利互益,你够分数并缴学费我教学,你缴治疗费用我治病,你缴会员费我提供场所和培训,它使人们的受教育、治病、体育活动等机会发生分化,也就失去公益性的基础。

    公益性民间组织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服务对象的社会整体性,一旦提供将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这是它区别于互益性民间组织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确定其有别于非公益组织的核心内涵。因此,公益性民间组织在具备上述民间组织共同属性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下列特有本质属性。

    一是纯公益动机。公益组织与非公益组织是基于不同的内在逻辑运作的,市场组织和互益性民间组织都可以是按照私益人的原则进行运作。公益组织的行动者完全基于不同的动机工作,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动追求。应当注意的是,在这里人们不是通过追求私益而客观地令社会公益最大化,他们行动的目标直接就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利和责任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纯粹利他主义。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是绝对不营利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活动经费均来自公益资金筹措,而非服务对象交费。

    二是服务对象的非竞争性。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服务范围可能会因为资源少而有先有后,或顾及不周,但不需要在对象之间展开竞争。如私立学校录取学生要通过考试成绩确定,而老年康复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却不需要在老年人之间组织考试竞争。

    三是服务对象的非排他性。公益性民间组织可能有会员,但其会员并非为了互惠互利走到一起,而是为了共同的志愿目的结成团体。这样的组织提供的服务不会因未缴纳会员费或不是会员而被拒绝。

    四、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分类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站在不同的视角,我们可以对公益性民间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划分,社会公益分为公共物品型公益、慈善救助型公益、维权型公益和价值型公益等,因而,公益性民间组织可分为公共物品提供型、慈善救助型、维权型、价值教育型。

    按照运行机制划分,公益性民间组织可分为筹措型(如基金会)、运作协调型(公益协会、扶贫工作协会)、服务型(社区文化艺术协会、公益服务社)、筹措和协调服务一体型(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学术研究型(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研究会、流行疾病防控协会)。

    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公益性民间组织分为扶贫济困类(如慈善救助、扶贫援助等组织)、救灾维生类(如红十字、应急救助、灾难防控等组织)、环保类(如绿色和平、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等组织)、维护权益类(如妇女权益保护、儿童权益保障、老年权益保护等组织)、疫病防治类(如艾滋病防治、重大疫情防控、流行病研究等组织)、科学教育类(如传统文化、社区基层教育、社区文化体育协调、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等组织)、宗教类(如基督教、佛教研究等组织)和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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