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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替流浪者索赔乃救助站的权利与责任

青岛新闻网  2006-07-25 06:17:25 羊城晚报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不知名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引起多家中央和地方媒体关注

    据媒体报道,在湖南,一身份不
明的流浪汉在临湘市遭遇车祸死亡后,当地的救助站挺身而出当原告。6月21日,湖南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4656.77元。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并获胜诉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

    目前,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已经是我们社会的广泛共识。不过,为人们所忽视的是,在他们的生活获得了一定的救助之后,一旦遭受人身侵害,如车祸或者暴力侵犯,他们的正当权益却没有明确的救助主体。这是一个法律和流浪者管理的盲点,更是流浪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重大漏洞,一些流浪者的人身甚至生命权利都在这种盲点和漏洞中,被侵害而得不到正义的伸张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湖南这起无名流浪者车祸遇难后,肇事者和具有赔偿义务的部门,正是以死者没有赔偿权利人拒绝赔偿,也就是说没有无名流浪汉的近亲属来要求,所以赔偿无从谈起;而救助站是没有资格来充当死者权利要求人的,也就无法充当被告。这名流浪者面临着无人负责,也没资格维权而“死了白死,撞了白撞”的困境。

    其实,这种法律盲点造成的权利维护灾区并不只此一例。今年5月份有媒体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调查”为题,报道了江苏高淳县类似的两起无名流浪者车祸身亡后,他们的权利维护出现的困境和尴尬;当地民政部门替流浪汉维权的做法,也是一种没有制度和法律依据的无奈“创举”。其维权结果不得而知。

    没有姓名的流浪者,其生命的权利也与其他人一样,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有空白就放任肇事者。

    对于流浪者权利的法律救助和维护,就要落在救助站和民政部门身上。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这种救助无疑不能理解为仅仅对流浪乞讨人员嘘寒问暖的生活帮助,还应该包括他们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法律上的救助。更重要的是,救助站对流浪者的法律救助和维权,还要得到制度和法律的权利确认。只有这样,救助站才能“名正言顺”,不至于因维权主体的不明确而陷入困境中。 (李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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