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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青岛新闻网  2006-07-22 03:12:04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青土资房[房登公]字第15号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下列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异议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资料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异
议成立的,将不予登记;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无异议的,我局将给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特此公告2006年7月19日申请人及所购房屋如下:青岛鑫鼎实业总公司3702001801897市南区台南路11号6号楼2单元40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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