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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政策处置不合格党员 出台十规以定性

青岛新闻网  2006-07-18 17:32:52 大众日报

 

  山东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稳妥处置、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意见》规定,凡有下述一种表现者,即可确定为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一)理想信念动摇。丧失理想信念,痴迷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二)政治思想消极。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对中央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公开反对。(三)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四)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精神颓废,事业心差;对坏人坏事不敢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五)组织纪律涣散。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工作、劳动纪律,自由散漫。(六)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七)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消极懈怠,甚至失职、渎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八)廉洁自律松懈。不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加赌博,造成不良影响。(九)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见利忘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生活腐化。(十)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经教育帮助不改正、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即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结合召开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并进行。一般一至两年开展一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把握政策,宽严适度,既防止失之于宽,又防止失之于严。教育、转化和处置工作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坚持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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