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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缘何顺畅化解

青岛新闻网  2006-07-11 02:30:54 青岛日报

 

   ———我市探索实施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新机制纪实

    编者按:当前,随着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一定程度上显现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资纠纷相应增多的状况,其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体现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
伤、劳动保护等方面。

    我市法院积极探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新路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总工会今年3月联手出台实施了《关于开展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试点工作的意见》,目前已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新机制的建立,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调处,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举措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胶南市各人民法院等作为实施委托工会调解的试点法院,与有关工会组织积极探索、规范、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呈现出如下特色:

    ———坚持“三个有利”。我市各试点人民法院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委托调解工作的沟通协调、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出发,对法院以及总工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对委托调解的程序、委托调解后的结案工作等都作出具体详细规定。

    ———实现“四个规范”。委托调解工作中,法院与总工会加强交流、沟通和协调,建立了畅通的工作协调机制。一是组织规范。各法院都确定了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好对需要委托工会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和指导工会进行调解等工作,市南区法院还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劳动争议审判庭;青岛市总工会也确定了两人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专职做好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事项,并由专人做好笔录。胶南市总工会还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并挂牌“胶南市人民法院职工法律维权联络处”。二是制度规范。法院建立了委托调解案件登记簿;工会组织也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档案资料。三是程序规范。法院和工会组织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好委托事项,做好相关材料的移送。四是实体规范。对双方当事人在工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其效力,并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开庭审理,及时做出判决。

    ———完善“多元机制”。为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各试点法院和工会努力探索、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建立诉前辅导机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二是对不适宜工会组织调解或当事人不同意工会组织调解的,法院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开庭审理;三是建立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联系制度,对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及时到劳动仲裁部门调取卷宗,了解争议点,沟通情况;四是建立法院、工会、劳动保障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鉴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社会保障等事项,市北区总工会提出了与法院、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委托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由三个部门组成委托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区总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邀请劳动社会保障局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针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定期到有关单位讲评,以促进企业与职工建立起和谐的劳资关系。

    ■成效显著

    我市自今年3月实施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新机制以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胶南市各人民法院共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件,已成功调解结案30件,案件调解率有望达到百分百。

    这一新机制,使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更加有力,使得工会这一贴近单位和职工的社会团体更充分发挥为职工维权的职能和优势,有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这一新调解机制中,企业职工可以说是最大受益者。在委托调解过程中,他们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娘家人”的亲切关怀和“司法阳光”的温暖,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作为当事人的涉案企业则反映,他们在法院和工会的指导帮助下,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由此可以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有益于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案件回放

    案一:一个半小时化解社保纠纷难案

    4月10日下午,在市南区工会的主持下,仅用一个半小时,原告周某与被告青岛某实业(集团)公司即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为周某补缴自1991年4月份至2003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金,并支付原告补偿金人民币1万元。

    周某自1991年4月份到青岛市市南区某制钉厂工作。1998年1月份,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鉴定,原告为工伤,伤残程度为6级。2003年1月,该制钉厂注销。周某认为该制钉厂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青岛某实业公司承担,遂向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0月25日,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周某的部分请求。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将青岛某实业公司告到法院。

    鉴于案件涉及到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切身利益,且专业性较强,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委托市南区总工会进行调解。4月10日下午,工会组织通知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单位工会主席到场参加调解,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市南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当天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于次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案二:顺利调处8起养老补贴案

    5月初,四方区人民法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努力,顺利调处了8起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发出司法建议,超前化解了同类纠纷的发生。

    被告青岛某公司系四方区驻区老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困难。王某等33名职工从公司退休时,公司没有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贴,也没有按照与退休职工达成限期或分期发放协议。今年初,王某等8人为索要这一养老补贴,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考虑到案件处理涉及到困难企业职工,四方区人民法院主动邀请工会组织派员参与案件调解。调解中,工会人员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不予发放一次性养老补贴的行为提出批评,又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维权。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公司同意在6个月内将两万余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付清,8名职工也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同意公司分期付款,案件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这8起案件审结后,四方区人民法院针对该公司还有25名类似情况的职工,随即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参照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妥善解决好他们的一次性养老补贴问题。

    案三:成功调处12起农民工劳动合同案

    5月中旬,胶南市人民法院委托胶南市总工会参与调解,一次性成功调处了12起劳动争议案件,12名农民工与所在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胶南市某修造厂系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去年底该厂发出通知,要求职工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包括12名农民工在内的56名职工向厂部递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后,被厂部告知只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而56名职工认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56名职工的申诉请求。修造厂对该裁决不服,将其中的12名农民工诉至胶南市人民法院,要求与他们终止劳动关系。

    这12名农民工在修造厂工作已有十余年,有的已年满50周岁,一旦解除劳动合同,维持生计将成问题。在厂方提出和他们终止劳动关系后,12名职工情绪非常激动。胶南市人民法院在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后,及时将案件委托胶南市总工会进行调解。

    工会接到法院的委托调解书后,多次到修造厂调查了解情况。本着维护企业以及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胶南市总工会首先指导修造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厂内成立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调解人员又向厂领导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使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不当。最终,在胶南市总工会的主持下,该修造厂与12名职工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这样,在法院和工会的共同努力下,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意见》解读

    依照我市《关于开展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可根据需要,将部分有条件的案件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该《意见》中明确规定———

    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征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以委托工会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法院不得擅自委托;

    委托范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先行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

    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在征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同级工会组织出具书面委托函,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并可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以工会名义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法院。

    委托期限:人民法院在委托函中写明工会调解案件的期限,最长为1个月;调解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

    调解效力:各方当事人在工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禁止条款: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戴谦张杰吴广垠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特定的单位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工会法》第六条中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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