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从10月1日起,交警将上路检查车辆,不投“交强险”的车辆、不张贴“交强险”标志的车辆将被处以扣车和罚款。
挂牌须办“交强险”
昨天,车管处副处长郝燕青告诉记者,从7
月1日起,新车挂牌必须办理“交强险”,否则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旧车年审的,车管部门也要审查有无保险凭证。
郝燕青介绍,今年7月1日以前,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车辆,原保单继续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达到机动车法定检验期限的车辆,准予安全技术检验,期满后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是车主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到今年10月份到期的话,怎么办?”记者问,郝燕青告诉记者,有效期之前依然有效,一旦过了有效期车主必须强制投保“交强险”。
小事故要先撤离
《实施意见》还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发生轻微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把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记录书》可在交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免费领取。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现场及时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不投保要扣车
昨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处长宋新会介绍,从10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上路执法时要检查车辆的保险凭证。宋新会告诉记者,第三者责任险有效期内的车主要携带保单备查,没有随车携带保险凭证,未按规定投保的,一经发现,交警可以立即扣留车辆。
宋新会介绍,交警还可以对车主处以最低保费的两倍罚款,以6座及以上家庭自用小轿车为例,“交强险”保费每年为1100元,2倍罚款即2200元。
除了可收缴、扣留机动车外,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要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抢救费可预垫付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发送《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在赔偿限额内支付或垫付。(记者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