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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协“投诉披露” 曝光6类侵权行为

青岛新闻网  2006-07-05 16:49:30 齐鲁晚报

 

  记者4日从济南市消费者协会获悉,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诉不予理睬,对消协调解不予配合,在一定时间范围多次被投诉等6类行为,今后要被消费者协会通过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

  据介绍,消费者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团体,因为没有执法权力,在调解解决一些侵权纠纷时,一些经营者不予配合、或者故意拖延干扰等现象
非常普遍。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消协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今后将对以下6种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告、通报的形式公开披露:

  经营者不接受消费者协会对有关投诉事件开展调查或者阻碍、干扰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调查、调解职能的;对消费者协会送达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函件,在规定时限内不给予明确答复或故意拖延,经催办仍拒绝说明正当理由的;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在消费者协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应承担的责任的;以欺诈等恶劣手段坑害消费者的;同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一个季度内有3起以上、半年内有5起以上、一年内有8起以上投诉且未能达成和解的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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